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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顏均頴、顏清松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