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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顏均頴、顏清松間就返還
擔保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補繳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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