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162號
代 理 人 鍾文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概括承受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經經濟部以109年8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901141810號函核准在案,
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聲請人依前項說明概括承受該公司權利義務,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張夢恬
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2份及郵局退件信封1份、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3380號
債權憑證(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