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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賴瑞徵 



相  對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榕嬅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1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42,5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中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為停止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1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中簡聲字第35號裁定影本、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10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