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18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吳榕嬅」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榕嬅」。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