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113年8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