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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文智 
相  對  人  吳杬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25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鈞院113年度存字第1254號擔保金,聲請返還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中全字第33號裁定影本、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254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