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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包亞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勝珈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勝珈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前登報公示催告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未來仍有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可能,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8月5日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8月5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4年2月4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