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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林育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聚元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3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聚元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就任,原應於113年2月13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尚未債權債務尚未清算完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9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8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