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James Harrold
洪邦桓律師
徐悅芳律師
林妙蓉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即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同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