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295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70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
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4070號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1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及
追加之訴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63%,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於113年7月1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
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又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通知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書,
惟逾期
迄均未提出,是
本件爰僅就聲請人一造支出之費用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㈠第一審先行確定之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8,308元之本息,經本院111年度中補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並經聲請人預納在案(參第一審卷,頁9、107)。
嗣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4070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聲請人不服,就其不利部分即1,107,694元本息提起上訴,而相對人亦於上訴程序中就其敗訴部分即123,077元聲明不服,是聲請人未上訴且未經相對人附帶上訴之部分即先行確定即1,037,53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該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737元【計算式:23,473元*0000000/0000000=107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該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5,餘由聲請人負擔,
是以相對人應負擔537元【計算式:10737元*5/100,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聲請人應負擔10,200元【計算式:10737元-537元】。
㈡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部分:承前,系爭事件經上訴第二審,未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736元【計算式:00000-00000】,及聲請人於第二審訴訟費用所支出之裁判費17,983元、追加之訴裁判費4,470元(參第二審卷,頁17、31、113),合計為35,189元【計算式:12736+17983+4470】,依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1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及追加之訴由相對人負擔63%,餘由聲請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負擔22,169元【計算式:35189*63/100,四捨五入至整數位】,聲請人應負擔13,020元【計算式:00000-00000】。
㈢綜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3,220元【計算式:10200+13020】,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2,706元【計算式:537+22169】,前開第一、二審費用均已由聲請人支出,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706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於相對人另支出之附帶上訴費用,業經前開第二審
確定判決判由相對人負擔,該部分費用自無從扣除,
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