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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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最末行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9月11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