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399號
上列
聲請人因協展材料有限公司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協展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3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