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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陳品嘉 

上列聲請人因以探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以探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年3月11日就任,原應於113年9月1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該公司之債務人經催討後仍未履行債務,擬進行訴訟程序,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3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