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陳品嘉
上列
聲請人因以探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以探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年3月11日就任,原應於113年9月1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該公司之
債務人經催討後仍未履行債務,擬進行訴訟程序,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3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