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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張晉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品鋅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