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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黃宣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祥旺系統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祥旺系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核定完竣,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