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黃仁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友家樂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友家樂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於前次延展清算期間多次尋找友家樂有限公司之資產及相關資料均無所獲,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8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