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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洪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與他人尚有訴訟糾紛,目前於鈞院審理中,尚無法完成財產之處分,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28號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