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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林銀柱  


上列聲請人因陳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陳氏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年3月1日就任,原應於113年8月31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會計人員疏失致仍有公司銀行帳戶未結清,聲請撤銷清算完結並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聲請人係於113年3月1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因尚未結清公司帳戶故聲請撤銷清算終結程序(註:本院另調卷處理中),致遲於113年10月14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3年10月14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4月13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