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林銀柱
上列
聲請人因陳氏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陳氏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3年3月1日就任,原應於113年8月31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會計人員疏失致仍有公司銀行帳戶未結清,
爰聲請撤銷清算完結並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惟聲請人係於113年3月1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
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因尚未結清公司帳戶故聲請撤銷清算終結程序(註:本院另調卷處理中),致遲於113年10月14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
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3年10月14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4月13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