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707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衍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2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衍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務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截止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6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