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722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香港商米瑪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2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香港商米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清算所得,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6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