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74號
異 議 人
兼法定代理 朱景灥
人
上列
異議人即相對人與
聲請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擔保金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作成之113年度司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對於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
本件異議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