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莊子寬
相 對 人 蔡沛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982號判決,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
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是以,依上開
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意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5,400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