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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陳金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鉑甡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1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鉑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截止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9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