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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昱米潮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昱民  
人                    (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昱米潮流有限公司、陳昱民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退回」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債權讓與通知函(以上均影本)、相對人昱米潮流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相對人陳昱民戶籍謄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昱米潮流有限公司自109年2月20日起停業至110年2月19日,且已命令解散。另其法定代理人兼相對人陳昱民現籍設臺中○○○○○○○○○即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有相對人陳昱民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