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昱米潮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昱民
人 (臺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昱米潮流有限公司、陳昱民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將
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退回」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債權讓與通知函(以上均影本)、相對人昱米潮流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相對人陳昱民
戶籍謄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相對人昱米潮流有限公司自109年2月20日起停業至110年2月19日,且已命令解散。另其
法定代理人兼相對人陳昱民現籍設臺中○○○○○○○○○即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有相對人陳昱民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