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翊瑄
相 對 人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