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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林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移轉通知函因相對人黃凰鎮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即臺中市○○區○○路0○00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黃凰鎮之戶籍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