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玉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
惟由該規定觀之,
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
適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移轉通知函因相對人黃凰鎮戶籍已遭遷至臺中○○○○○○○○○即臺中市○○區○○路0○00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份為證。
三、
經查,
本件相對人黃凰鎮之戶籍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
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
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