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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振驊即王弘進等二人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相對人為二人,應繳聲請費為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