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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均頴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