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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元映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昶紘科技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