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吳春美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尚未出售,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
兩造間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即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83號卷宗,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