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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蔡亞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石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已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之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