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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張林樺 
代  理  人  張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仁博間就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