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莊妙莊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力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力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不動產不易變賣,未於期限內聲請展期,今覓得買家,
惟清算期限已逾期,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4號變更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
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1月5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
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1月5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7月4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
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
為宜,
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