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801號
抗 告 人 陳璟綸
上
抗告人即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
上開規定,為
非訟事件程序
準用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抗告人遲至113年7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