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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江茂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青龍、尤昱森、德怡實業有限公司、薩摩亞商盈諾有限公司、梁美玉即為創整合設計、希橋國際有限公司、星星果願有限公司、李俐美即李怡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8,000元,㈡補正民國113年5月29日陳報狀之狀尾聲請人(即具狀人)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