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80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廖青龍、尤昱森、德怡實業有限公司、薩摩亞商盈諾有限公司、梁美玉即為創整合設計、希橋國際有限公司、星星果願有限公司、李俐美即李怡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8,000元,㈡補正民國113年5月29日
陳報狀之狀尾聲請人(即具狀人)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
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