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880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達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達舜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於112年12月1日就任,原應於113年5月31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尚在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1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