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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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韋峻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
惟由該規定觀之,
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
適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陳韋峻之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原處,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
暨其退回信封等
正本為證。
三、
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之送達處所為「臺中市○○區○○路○段0號9樓之4」及「臺中市○○區○○○街0巷00號」,與相對人陳韋峻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00號2樓」不同,此有相對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最新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即與
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