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968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四國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四國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未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核定完成,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2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惟聲請人係於112年12月1日就任清算人,因原清算
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6月14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
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3年6月14日起展期6個月即113年12月13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
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
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