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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養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曾○○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