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之關係。
四、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同意
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
公證(如可到庭陳述則
無庸公證)。
五、提出收養人甲○○、丙○○之健康檢查報告。
六、提出被收養人乙○○之健康檢查報告。
七、提出收養人甲○○、丙○○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提出被收養人乙○○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提出收養人甲○○、丙○○及被收養人乙○○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十、提出被收養人乙○○之生父、生母、配偶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省略)。
十一、提出收養調查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