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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養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之關係。   
三、說明提出本件收養認可之原因為何?   
四、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同意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五、提出收養人甲○○、丙○○之健康檢查報告。   
六、提出被收養人乙○○之健康檢查報告。
七、提出收養人甲○○、丙○○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提出被收養人乙○○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提出收養人甲○○、丙○○及被收養人乙○○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十、提出被收養人乙○○之生父、生母、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省略)。
十一、提出收養調查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