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9號
收 養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補正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
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
公證(如可到庭陳述則
無庸公證)
三、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健康檢查表。
四、被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五、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收養人二人及被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