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相 對 人 周○○
即被收養人
主 文
認可丙○○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收養甲○○為養女。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被收養人甲○○(女、00年0月00日生)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
戶籍謄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財力證明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母乙○○(生父歿)、配偶丁○○於本院113年2月2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
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
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
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
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2年12月28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