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收 養 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
認證,以被收養人乙○所在之大陸地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為
監護人,且由收養人甲○○及其配偶丙○○共同具狀聲請收養認可之收養
聲請狀正本。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以被收養人乙○所在之大陸地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為監護人,代被收養人為被收養之意思表示與收養人甲○○、蔣志軍共同簽立之收養契約正本。
三、陳報四月份前收養人甲○○、丙○○及被收養人乙○得來臺
期間起
迄日,以利本院定期
開庭調查
暨主管機關安排訪視(收養人丙○○需親自到庭)。
四、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