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
現另案法務部矯政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緣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日之113年度執事聲第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同時
聲請訴訟救助,
惟訴訟救助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駁回抗告確定,而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