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125號
原 告 甲○○ 住南投縣○○鄉○○路00號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4,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
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