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
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
理 由
一、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
未繳
納裁判費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
裁判費,若逾期未補繳
,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