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140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0號(附七工0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請求離婚係
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