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54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乙○○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
經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
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