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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4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