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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
乙○間
離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依
家事事件
法第51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